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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5-31
 E星体育传统消费活动中较少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则出现了大量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但是,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隐私权不同,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则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范围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电子商务环境中的

  E星体育传统消费活动中较少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则出现了大量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现象。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权利。但是,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隐私权不同,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则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范围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隐私更多地表现为个人数据(即个人信息),如个人的姓名、性别、身高、人种E星体育、血型、健康、住址、职业、财产、婚姻等都属于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的隐私。其次,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传统民法理论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不具有财产价值。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大量收集、利用甚至买卖个人数据,使得个人数据具有了商业价值。因此,此时的个人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财产,而隐私权也就兼具了无形财产与人格权的双重属性。而正是因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具有了财产属性,加之因特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导致在线消费者的信息很容易被网络经营者暗中窃取、收集、利用。通常,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有三种情况:其一,通过拦截电子邮件获取通讯内容。其二,要求消费者填写过于详细的个人数据获取个人资料后出卖给其他网站,牟取暴利。其三,通过黑客行为侵入消费者个人计算机系统以获取有用信息E星体育。

  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能否获得安全保障是决定消费者是否进行网上交易的关键。当前,网上交易的付款一般采用电子支付手段。但是现阶段电子支付主要以信用卡作为付款工具。在支付时消费者的信用卡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其他个人资料是否会遭到网络黑客袭击,是否会被经营者不当披露或使用,就成为消费者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2000年7月《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表明,对于网上购物的最大障碍,有31.76%的用户选择了“安全性得不到保障”[4]。

  总之,现代信息社会中,经营者对信息的渴求比任何时代都要强烈,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追逐也已经达到了猖獗状态,以至于危及到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网络消费合同就是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之间通过网络订立的合同。目前,网络消费合同中存在着大量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常见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电子商务经营者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2)加重消费者的责任;(3)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权利,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4)不合理地分配风险,如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如网络黑客)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5)缩短法定的瑕疵担保期限;(6)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7)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总之,这些格式条款的使用剥夺或限制了消费者的合同自由,使消费者面临不利的境地。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就传统消费关系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也同样应当享有这些权利,但由于电子商务新型交易模式的特点,具体到网络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又有其不同于传统环境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地方E星体育。

  消费者要求退货是其正当的权利,法律应予支持。反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商品的充分某种商品或服务能否真正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求,即消费目的,必须对其进行适当了解才能得知真实情况,这是消费者做出正确判断选择和实施正确消费行为的前提。[6]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对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网络交易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消费者切实接触到已经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之前,只能通过网络广告获取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而不能像传统的消费活动中那样在购买之前进行实际观察、挑选和检验。在实践中,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利用网络交易的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商品或者交付与其宣传资料不符的商品或服务等情形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法主动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实现与否完全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而实际上,电子商务经营者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拒绝披露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由此导致网络消费者在经营者强权的欺凌下权益遭受重大损失。面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的漠视以及在绝对掌握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经营者面前消费者的无助,法律再也不能无动于衷,而应当赋予网络消费者知情权。我们认为,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又称电子商业,顾名思义,电子商务可以简单地被认为是利用电子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活动[1]。而关于电子商务的确切法律含义,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总体归纳起来,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泛指一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实践中美国、新加坡等英美法系国家就是采用广义说来界定电子商务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采用该说。而狭义上的电子商务,仅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而进行的商务活动[2]。本文认为,电子商—148—务是建立在开放性数字信息网络上的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网络的产生和广泛应用才逐渐形成的,因此狭义说更加符合电子商务的现代特征,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采狭义说。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划分,可以分为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简称B to B)和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简称B to C)。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理,企业是不属于“消费者”范畴之内的,因此该类型的电子商务活动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不予探讨。本文要探讨的是在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 to C)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E星体育。

  电子商务不确定性的交易主体,加之因特网技术应用的复杂性,为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了通过网上欺诈行为获取暴利的机会。通常的网络消费欺诈行为表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提供网络商业、投资机会为幌子,诱使用户缴纳各种费用,或者通过网站上的平面媒体广告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消费者在寄出货款之后,发现得到的商品有瑕疵或者得到的是与广告推销的根本不符的其他商品,有的甚至得不到商品。根据2000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参与网络消费的用户对经营者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按时交货等方面的担心分别达到53%和47%。统计数字表明,22%的用户经历了“已经订了货并付了款后却未收到货物的情形E星体育。“目前,网上欺诈已经成为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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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以因特网为交易平台,而网络空间开放性、无国界的特点突破了传统商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使电子商务获得了空前发展。但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了严峻挑战,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期对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网络无国界的特性打破了主权疆界的界限,并动摇了在传统的有形世界、地域主权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尤其是当网络交易中的当事人位处不同的国家,而接受或传送双方讯息的服务器则位于另一个国家,则所发生的纠纷就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主权与居民。此时,如何确定管辖,以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就成为消费者进行网络交易时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