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星体育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部分,详细描述了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主营业务由传统的公安信息化拓展至整个数字治理与公共安全综合服务领域,业务涵盖数字公安、智能交通、数字政务、智慧社区、数字派出所、E星体育数字生态环保等多个领域。公司致力于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云计算、数字孪生等创新科技手段构建数字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综合服务体系,为公安、政府及其他行业用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软件开发、项目集成、运维服务、运营服务等全周期综合服务。
公司产品和技术深度融合国家信创产业发展战略,以视频图像处理、大数据技术为基础,在视频云+、公安大数据治理、关系图谱及技战法模型、情指勤舆一体化、精细化交通治理、智慧社区、智能化基层警务、数字政务、数字生态环保等领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平台产品、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视频监控平台以公安部GB/T28181标准为依据建设,可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集中化的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需求,集监控点位接入、统一管理、视频存储、视频共享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是提供综合性一站式视频基础服务的平台。
该平台能有效兼容各个前端点位和其他视频平台厂家间的软硬件差异,降低客户视频数据获取的技术门槛,帮助客户快速建立轻便、高效、可靠的视频管理体系和相关应用。同时,公司自主研发的数字平台可以为智能化分析提供高效的视频流支撑,可为视频共享、视频联网、社会资源接入、多级级联场景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该产品主要应用于安防监控视频领域,用于雪亮工程、智慧公安、智慧城市,为情报部门、智慧社区、刑侦、禁毒、治安、警务等业务方面提供视频资源集中化、高效化、智能化的支撑管理服务。
精细化交通治理平台主要服务于交警用户,提供交通视频管理、交通违法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交通态势研判、指挥调度、车辆研判、诱导信息发布、信号优化控制、设备运维管理等一体化综合业务应用,帮助交管部门实现交通管控系统主动智能、指挥体系高效协同、民生服务提质增效。数字化赋能,增强交管类政务管理效能,提高居民满意度,助力交管部门高效运转,提高社会整体治理水平。
该平台以AI智能感知、云计算、大数据为技术核心,从点、线、面及专项全角度构建交通运行评价体系。依托地理位置信息,通过全面汇聚、全局计算,全面提升城市和高速公路感知、监管、运营和决策水平,提供道路交通态势智能感知、交通违法主动干预、突发事件及时处置、警力科学部署指挥、设施一张图、人车路一张网以及公众服务应用等一体化综合业务应用,实现对城市交通精细化管控,有效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视频图像综合应用平台通过对前端感知设备采集的人脸、车辆、Wi-Fi、电子围栏等结构化数据以及公安大数据等多维数据进行智能处理、有效组织和综合治理,帮助客户从海量视频图像信息中“智萃”价值信息,实现目标追踪、线索挖掘、态势分析等视频图像研判应用、档案应用、专业应用、专题应用等多警种“智惠”应用,提高视频图像技术手段支撑各项公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该平台主要服务于公安用户,公司基于对行业的深度理解,提炼共性应用,将各类视频图像共性应用模块化,搭配公安大数据基础数据服务、空间数据服务等其他服务,开展基于视频图像的对象监控、目标追踪、线索挖掘、态势分析等专业应用,支撑各警种各部门在业务系统中扩建个性化的视频图像专题应用,覆盖视频图像中人员、车辆、物品、案事件、场所等业务关注对象,贯通事前预警、事中处置、事后研判等业务流程,有效支撑各项公安工作。
情指勤舆一体化平台依托机器学习推荐算法、NLP语义智能识别、动态勤务考核、警情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实现“指挥一张图、管控一张网、情报一体化”的作战目标。该平台主要面向公安情报指挥中心、科信、治安等部门,打通公安各部门、各地区、各系统间信息壁垒,提升公安跨警种、跨区域、E星体育跨层级间的信息汇聚与业务协调能力,增强大数据应用赋能基层的实战效果,助推公安警务效能提档升级。面向公安情报指挥中心,可集警情调度的智能推荐、警情态势的实时分析、关键信息的语义识别、联调预案的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提供综合性一站式警情指挥调度和流转,可有效根据警情各项特征,优化实际警力、警种资源配比,提升警情处置效率。
智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将智能软硬件应用于智慧社区场景,实现刷脸通行、陌生人识别、出入口管理等需求,融合社区各场景下的人、事、地、物、组织等多种数据资源,通过物联网与人工智能对环境实时监控、自动预警,创新管理手段,提升社区安全等级,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在实现对社区房屋、人员、单位、车辆、事件的全面精准管理的同时,为公安、物业、社区、街道办等部门提供相应的业务支撑,解决社区技防、物防、人防等基础能力差,实际信息错漏滞后,社区警力不足等社区治理“最后一公里”问题。力争通过城市智慧平安社区规模化建设,以点带面,切实为社区民警减负增效、提高政务管理效能、增强居民安全感满意度,打造智慧社区新生态。
XDC数据中台使用大数据核心技术,通过构建统一的公安大数据标准,来规范公安数据资源从接入、处理、治理、组织、服务等各环节的数据处理流程,涵盖数据汇聚、建模、标准化、开发、标签、资产和服务的一站式综合性数据平台。
该产品实现面向公安大数据的一体化运营管理,E星体育构建统一的数据资产中心,消除数据孤岛,快速发挥数据资产价值,实现数据资产的量化管理,降低数据的使用门槛,提高数据共享服务的效率,让数据资产在流通中不断赋能实体业务,满足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
该平台可运用于科信、交警、治安等各类警种,与安防上下游主流产品对接,兼容和适配华为鲲鹏云、达梦数据库、TiDB等国产数据库,以及统信UOS操作系统、麒麟操作系统等国产操作系统。
数据魔方(DataCube)是一款基于高性能数据库引擎的数据可视化搭建工具,实现了精准数据呈现、灵活分析。产品成熟度高,可以满足各类无技术背景用户的应用需求,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软件的开发模式,让新需求在短时间内得以实现。通过灵活的可视化页面快速搭建起专业、美观、酷炫的大屏呈现,让数据展示随心所欲,可应用于公安应急监管、智慧社区、医疗数据监控、房地产市场监控、高校数据展示大屏等多种需求场景。
中科通达数智云OS是以国产安全体系为基础,以数据服务、技术服务、集成服务、低/零代码工具、运维体系为依托研发的“开箱即用”的企业级低代码平台。集业务中台、数据中台、技术中台、AI中台于一体,为自身及企业用户提供简单、灵活、快捷、安全的数字系统构建能力。是公司构建数字系统的基础底座能力平台,支撑了公司所有数字产品的设计开发、交付运维工作。同时,面向各行业客户提供“数智化+行业应用”能力,面向政府客户提供“数智化+政务应用”能力、面向各企业客户提供“数智化+企业应用”能力。提供支持针对不同场景快速搭建软件系统,快速交付,快速构建数字化应用,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
采用微服务、大数据分析技术,构建“监、管、控、服”全方位的可视化、智能化的智能运维管理平台,为客户带来“可视、智能、易用”的数字化运维新体验,解决外场设备、机房设备监测、管理、维护的难题,实现运维服务的自动化、智能化的闭环管理,达到了资源利用最大化、运营效率最优化、运维管理自动化的目标。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错综复杂的警情给基层公安机关警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推动基层派出所数字化改革成为当务之急。公司以部署在分局平台上的警务应用为基础,依托警务云/视频云提供的数据,向下打通基层派出所日常管理工作需求,满足市局到基层派出所的警务协同,通过信息互通、资源互补,实现派出所日常工作内部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
数字政务是数字社会治理体系与建设数字政府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投入预算的重点领域。公司依托良好的区域政府关系以及自身核心优势,逐步扩展至政府职能部门的数字化改造领域,为政府职能部门数字化项目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公司将依托现有客户和渠道资源拓展数字政务领域业务,积累项目经验,创新业务模式,力争将此新赛道打造成公司的支柱产业之一。
2022年公司承建了东湖高新区企业创新积分系统项目,根据辖区内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成熟期四个阶段的成长特征,企业创新积分系统设立包含技术创新、成长经营、辅助指标(正向)、辅助指标(逆向)等四个维度的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整合政府部门数据,盘活企业数据资源,主动识别和筛选创新能力突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定量评价描绘企业科技创新画像,为积分企业提供财政、金融、人才、土地等全方位的政策支持,该系统产品受到了高新区及广大中小企业的一致好评。
公司以视频接入、智能识别算法、物联汇聚能力为基础,以智慧鱼类增殖站监管平台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和尝试在数字生态领域的信息化应用建设,为公司开拓数字生态市场打下基础。首期已经完成智慧鱼类增殖站监管平台的研发工作,后续将持续进行数字生态领域信息化平台研发。
公司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信息化系统运维、软件开发及销售等产品为载体,通过为公安、政府及其他行业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服务,从而实现盈利。
公司提供的数字化服务的终端客户主要为公安机关、政府行政机构以及行业客户。当数字化系统需要新建或扩容网络链路时,客户将项目整体开发建设委托运营商实施。运营商一般仅负责其中的网络链路投资建设,将数字化系统建设委托以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服务商实施。如果数字化系统不包括大额网络链路投资建设,专业的数字化系统服务商可直接参与招投标,并在中标后作为项目承建方。
对于各级公安机关以及政府机构客户,由于公司承建的数字化系统项目金额一般较大,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承接项目;对于基础网络运营商及其他总包方客户,根据客户内部采购制度及内部管理要求,公司项目取得方式包括公开招标、询价比选等。
公司主要根据合同订单及项目实施的需要,实行按需采购的模式。采购的内容主要包括硬件、软件采购和劳务采购。
对于硬件采购,由采购部在收到项目部门采购申请清单后,综合对比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付款周期等方面后择优选取合格供应商统一采购,采购产品由项目经理负责质量验收。对于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基础软件,人脸识别、车辆识别、视频结构化等算法以及其他应用软件等,由项目部门会同研发部门共同提出所需的软件型号及厂商,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价格洽谈及采购事宜。
此外,公司还存在向第三方采购劳务服务的情形。公司实施的信息技术服务项目通常具有区域跨度大、建设内容复杂、建设周期紧迫等特点,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软件开发、设备调试、质量控制等核心环节,对部分简单、重复的劳务施工等服务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公司与第三方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在公司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与要求。
在项目质量管控方面,公司建立了较为先进的项目管理系统,制定了包括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完善的制度体系,对项目启动、计划、执行、管理、验收五大环节均执行了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此外,公司持续完善项目过程控制,严格落实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执行高于外部验收标准的内验标准,通过项目规范性检查、项目巡检等方式增强项目建设过程管控,有力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公司以市场前沿技术、行业发展方向、客户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研发工作,从研发内容而言,主要分为基础技术研发、产品研发两种方向。
基础技术研发是根据所在行业和领域的技术需求,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和方向,开展预研性、创新性研究开发,以应用于公司产品和服务,为产品研发提供技术能力。
产品研发是指通过对行业发展方向及不同领域、不同区域客户的信息化需求进行深入了解,确保开发的软件产品可满足客户的绝大部分应用需求,并根据技术发展、行业需求等及时进行软件产品的迭代升级。此外,对于部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公司组织研发团队进行专项开发,在现有软件平台的基础上以微服务架构增加相应模块,确保充分满足客户的应用需求。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公司主要为公安、政府行政机构及其他行业用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设计、软件开发、项目集成、运维服务、运营服务等全周期综合服务。随着国家对数字化发展以及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视与投入,数字治理与公共安全服务数字化的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发展和布局的相关业务面临良好的市场机遇。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数字化发展。我国在数字化发展的投入支出持续较快增长,先进数字技术在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化,在推进治理现代化与保障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行业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数字化行业发展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点等因素相关,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数字化发展水平、系统建设重点、进度进程存在一定差异,目前,沿海发达城市的数字治理与公共安全数字化建设整体处于国内前列。较为落后的地区以及行业在未来的数字化投入方面有望持续快速增长。
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技术密集型特点,涉及包括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传输技术、网络技术、电子传感技术、控制技术、存储技术、工程技术等多种技术。近年来,5G通信、物联网、大数据、E星体育云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一代先进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在社会治理与公共安全领域的融合应用不断深化,相关应用技术处于不断升级迭代中,使得行业技术密集型特征更为显著。
从整个行业格局来看,数字治理与公共安全综合服务领域的客户主要为公安、政府职能部门等行政机构,具有市场集中度低,地域性突出的特点,同行业公司依托各自的区域资源优势发展成为区域范围内的龙头企业。
公司依托十几年的行业深耕与持续性投入,沉淀了深厚的技术能力和行业应用经验,在数字治理与公共安全综合服务领域特别是安全级别最高的公安数字化领域,已成为湖北乃至华中地区领先的综合服务运营商,形成了行业口碑与品牌效应,具备一定的行业话语权与影响力。未来公司将不断完善产业链布局,拓宽业务领域,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并加快全国市场的布局与拓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
国家近年来将数字化放到无比重要的战略位置,其中数字治理的地位尤为重要,在《“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治理方式变革,以数字化助推治理模式创新,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并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数字化发展治理体系。运?现代信息技术为“中国之治”引?新范式、创造新?具、构建新模式,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基于数据的国家治理效能,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平。
2022年6月2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社会建设、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023年2月27日,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了数字中国建设的“2522”整体布局框架,即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两大基础”,推进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强化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和数字安全屏障“两大能力”,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其中强调:政治建设融合方面,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标准统一、服务同质,构建全时在线、渠道多元、全国通办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强化数字政务服务能力和提高数字政务服务水平。社会建设融合方面,要利用数字技术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打通困扰人民生活的“最后一公里”。生态文明建设融合方面,一是要推动生态环境智慧治理,优化升级生态环境网络监测体系,拓展智慧化管理应用体系。二要实现产业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实施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行动计划,利用技术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打造数字化绿色化良性循环系统。
由此可见,国家对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生态环境智慧治理等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然催生整个行业的技术迭代与高速发展。公司多年所从事并在未来重点布局的数字公安、智能交通、智慧社区、数字派出所、数字政务、数字生态环保等领域正好高度契合国家数字中国战略布局的重点方向,可以预期数字治理和公共安全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必将是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持续加大投资的重点,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重大战略发展机遇。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注:1、王开学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信联永合和泽诚永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信联永合和泽诚永合;
2、王开学、王剑峰系兄弟关系,签署有一致行动协议,双方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0.0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9,116.8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8.5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4.3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3.05%。一方面,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各级政府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资金额减少或进度放缓,公司较多项目签订、实施、验收时间滞后,公司营业收入同比有所下滑。同时,为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与抗风险能力,减少对现有市场的依赖,积极拓展省外市场份额,公司主动调整市场策略,导致公司整体业务毛利率水平同比下滑。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回款放缓且逾期增加,2022年度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同比大幅增加。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同比有较大下滑,出现亏损情况。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及《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5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此通知自公布之日实行,执行(财会〔2022〕13号)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以及《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解释15号、解释16号以及《关于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022年末的有关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进行了减值测试,确定了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为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共计3,150.60万元。具体为: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利润总额3,150.60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经测试,2022年度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864.66万元,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159.65万元,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26.29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2年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150.60万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2年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150.60万元。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安泰泽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泽善”)、北京中科创新园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亿元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74.1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9%、0.82%。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2023年度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结合2022年度银行授信使用情况,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融资业务,项目主要为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项目借款、委托贷款、银行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及资金业务等银行各类融资业务。
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银行最终核定为准。同时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信额度内负责协议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授信、贷款)等相关事项。
实施根据自身经营计划及融资需求,在公司总授信额度内,公司全资子公司安泰泽善、北京中科2023年度拟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为上述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超过1亿元),担保期限以各银行具体授信协议约定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担保决策权以及与银行签订(或逐笔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3)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1.2期光谷企业公馆B1栋1-3层01室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交通设施维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物联网应用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截至目前,安泰泽善不存在担保、抵押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诉讼与仲裁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服务、转让、咨询、培训;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自动化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建筑材料(不得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专业承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环境治理(除危险废物治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劳务派遣服务。
截至目前,北京中科不存在担保、抵押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诉讼与仲裁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将根据实际需求确认拟申请综合授信和担保的银行。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上述授信及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有助于提高被担保方的融资效率,满足子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扩大业务范围的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同时,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能够对其日常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保证授信额度内款项不被滥用和及时偿还,担保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074.18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9%、0.82%。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提供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罗伦文先生的辞职报告。罗伦文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离任后,罗伦文先生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伦文先生通过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0万股股份。
由于罗伦文先生离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为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监事会的合规运作,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杨超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与公司现任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因杨超琼女士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杨超琼女士自愿放弃作为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杨超琼女士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后,将不再继续参与激励计划。
杨超琼,女,1986年12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SEI认证的CMMI评估师。毕业于中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任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8月至2017年9月,历任公司项目管理专员、项目管理部经理、采购部经理。2017年10月至2022年6月,任湖北省楚天云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代理主任、战略市场部高级经理。2022年6月入职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杨超琼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通过武汉信联永合高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10万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E星体育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