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星体育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确立,高等教育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高校的科研力量在近几年显著增强,科研水平不断提高,每年都取得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其中部分科技成果具有产业化的应用前景,是我国专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高校研究开发人员总数保持在25万左右。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有所提高,但对于大学生的科技成果保护,在转化为专利方面亟待加强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转化的速度。
我国虽然颁布了与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制度立法的时间较迟、发展缓慢,尤其在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方面的保护措施更有待提高和加强。高校作为知识产权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主体,对学生本身就是一项重大考验。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架构,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制度问题几乎没有辨别的能力,因此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转化中的利益分配问题,最终导致成果转化效果的亏损,学生逐渐失去了创新的热情。
高校向社会机构和企业的技术转移所做的工作不够,E星体育高校的管理机构的效率低下,不能有效推动知识产权向社会扩散,阻碍了扩散的速度和影响力;同时,全国各高校的科研评价制度普遍存在以科研课题申报、数量作为科研评价的重点,对科研创新成果的转化不重视,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导向。
根据高校的相关抽样调查,虽然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了解的人员占45%,但是能进一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过程,以及利用法律武器和手段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发明创造和合法权益的不足10%。这种淡薄的知识产权意识致使目前高校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流失已成为普遍现象。另外,大学生对专利保护的申请认识不足,高校对大学生的新发明和新创造向来都是重视奖励,但是却忽视了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有知识产权的开发、取得、交易、使用和诉讼等方面的活动给个人或单位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在我国,尤其是高校,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本较高,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若对产权进行相关的处理,则需要支付相当高的经济成本以及相当长的时间成本。若要在我国申请相关的专利,申请的过程较为繁琐,而且每个过程都会花费一定的费用,另外,科技创新成果的专利审批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少则一年,多则三年。专利的过高专利费用及过长申请时间抑制了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发明和创造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控制的核心是权利人控制他人利用其成果的保护。在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的环节中,激励作用是否充分发挥,直接影响科技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及转化进程。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专利权利归属于雇主,这不仅使得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专利归属于雇主,而且发明创新成果专利的申请人也是雇主。虽然职务发明创新成果的发明人也能享受到专利效益的分配权利,但是在实际中,各高校都在强调专利是归属于高校单位所有,而没用相应的激励制度以回应专利发明人。仅强调专利的归属权而不注重专利利益的分配权,其结果导致发明人将职务发明非职务化,以规避法律的约束,使得高校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远高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造成重大发明少、专利的技术层次和实施率、高校职务发明比率都较低的现象。
要想将大学生科技成果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很好的转化,就要在高校中搭建相应的转化平台,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资产评估体系。有了这种评估系统,才能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知识产权,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目前,我国企业赞助的高校科研经费比例很少,绝大多数经费是由政府赞助的,而且经费的额度也有限。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科研投入经费的额度已超过了3%,而我国的科研经费的比例不到2%,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本质上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动力的保护,其结果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是把科技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一种主要途径,使得科研成果的价值能够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对专利保护的投入力度。
但是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存在巨大的浪费和损失。高校作为专利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社会服务的功能,有责任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高校应加快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转化,将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资产,将技术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
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针对老师涉及对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科技成果的考核。对大学生知识产权成果科研管理来说,应将专利的转化环节纳入高校科研管理的职能中。
在高校的科研过程中,学校的相关领导、项目的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都应有较强的保护意识。一项科研从申请立项到完成计划直至转化到实际生产后,中间的每一个过程都应纳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因此,高校应将知识产权管理的理念贯穿于科技管理的各个环节。
在专业教学过程中,高校应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在教育方法和内容上有所侧重。理工科类的学生参加的科技创新活动较多,社会的实践能力相对较强,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侧重于对专业科技数据和知识产权数字化的保护进行教授;文科类的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较多,因此,在教授过程中多涉及著作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同时应将知识产权作为课程管理纳入教学体系中,切实提高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论文摘要:本文从现代科技发展对社会经济和法制建设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切入,对于科技法制建设的时代需求、科技法学与科技法制建设的关系、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和科技法学科发展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指出科技法制建设是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集中体现,科技法学是一个同当代科技发展密切相关的新兴交叉学科,需要科技界与法学界共同予以关注。 论文关键词:科技法制;科技法学 刚刚过去的20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不断扩大为代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科技创新能力为重要支撑的科技实力、经济实力乃至综合国力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关注科技创新与发展,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共识。在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今天,研究探讨科技法学和健全科技法制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科技法制——时代与发展的呼唤 面对国际上科技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竞争进一步加剧的总体态势,我们不论是对科技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关系的认识,还是对于科教兴国战略的理解,都应该比过去更加深刻。这些认识和理解,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科技创新。从总体上来看,知识经济是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知识经济之所以从最发达国家先形成气候,其原因即在于此。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知识经济是无国界的,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或核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不竭的动力,并非发达国家的专利。 中国科学院院长认为,人类已经历了数千年的农业经济和200余年的工业经济发展阶段。近半个世纪来,计算机、晶体管、集成电路、个人电脑、全球网络、多媒体通讯等相继出现并迅速发展。一般认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已进入了信息化的时代,以微电子与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当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成为人类文明的基石和动力,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改变着人类社会的面貌。 显然,导致知识经济的产生这种革命性变革的,不是别的,正是以科技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新技术革命。科技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生命和核心,没有科技创新,也就不会有所谓的知识经济。然而,创新是具有风险的,知识是可以为社会所共享的。没有国家的扶持,没有相应的法律机制确保这种扶持,并建立相应的知识产出与收益回报机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知识经济的社会运行,是难以为继的。 2、科技创新呼唤科技法制建设。在以竞争性和法制化为基本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对于知识与科技的创新活动及其成效,影响极大。科技创新,呼唤科技法制建设。 随着科技进步和科技经济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科技、知识含量也在不断增加,知识经济也在相伴而生。相应的科技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强。 首先,科技知识的社会共享化属性,要求政府对科技工作尤其是基础科技工作的扶持,必须有相应的 法律保障。众所周知,今天所享有的有线通讯、无线通讯等许多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方便的科技创新成果,其基本原型和原理知识,就是贝尔、麦克斯韦尔等早年的发明和创新成果。①基础科学知识和其他公用性科技知识,是一个国家科技人才的培养、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需要国家长期稳定的投入与扶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大基础研究计划(攀登计划)和正在实施的国家知识创新工程,正是这种投入与扶持的具体体现。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周期较长,其效果的显现所需时间更长,需要长期稳定的支持。为了确保国家在某些重大基础科学领域处于主动地位,为了使全社会科技进步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和平台,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政府的扶持和科技投入。 其次,科技创新的与知识经济的社会运作,呼唤顺应科技发展规律、公平有序的科技法制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产权关系的明晰是对市场竞争主体间关系的基本要求,投入的市场回报和价值的实现,是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权利。而这些,都有赖于法律的确认和界定。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少数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机构以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一律推向市场。2000年,242个原国家行业部门所属研究开发机构整体进行战略性改组,分别改制为企业或企业集团,或者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技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这些机构连同其它科技先导型企业,将以其适应市场需求的科技创新成果开拓市场、并在市场上取得其研究发展所需的资金和条件。而要使科技创新能够形成这种良性循环,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是不可设想的。有人评判,如果没有强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没有长达200多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美国1790年、英国1632年、法国1792年分别颁布实施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专利法),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知识经济也许不会发生在今天的这些发达国家。今天,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如基因专利的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它法律问题等,都有待法学研究和立法做出相应的回答。 第三,科技创新需要一种适宜创新的文化氛围,更需要一种适宜创新的法律环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不仅应成为法律所确认的原则,而且应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体现。科技人员权益保护制度、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的确立,正是构建适宜科技创新的法律环境的具体工作。 另外,某些科学技术的负面作用也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适当的限制。早在198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邀请联合国大学就科学和技术发展对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进行研究,试图通过此项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方面的建议。近年来,生命科学领域里的许多重大进展如基因工程与技术、克隆技术的应用等,也正在面临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3、应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离不开科技法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信息是知识的表达,知识的传播与转移,完全可以通过现代信息传播方式来实现。信息高速公路的开通,更是为知识的传播与转移插上了翅膀。今天,人们通过因特网,即可以完成计算机软件类商品的交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 许可贸易。如果说,传统的海关,还可以对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有形产品的贸易实施监管,那么,对于主要依赖信息传播方式实现的知识产权贸易这种知识经济运作的中心环节,如何实现监管,建立什 么样的运作规则等,都有待相应的立法做出相应的回答。 二、健全科技法制——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法管理各项国家事务,使有利于人民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以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利益的实现。科技事业,作为国家政府的一项重要事业,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基础和关键,在国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健全科技法制,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 (一)科技法制的渊源与背景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当今世界,科技活动已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科技法律规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相当久外远的时期。纵观当今世界,科技进步速度较快、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其科技立法也较为完备,科技法体系已经建成。如日本的《科技六法》收录科技法律、法规222件,另有科技条约31件,我国科技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译本长达134万字,其中大部分颁行于五、六十年代。近几年,有关信息高速公路方面的科技立法,不论是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立法,其速度都在加快。科技法在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进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正日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科技立法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二)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历程与阶段 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949年10月至1976年12月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的初萌期,50年代初,60年代初期分别颁布了一批科技法规,1966年至1976年陷于停顿状态。 1977年1月至1984年12月,全国科学大会后颁行了四个科技奖励条例和一些科技法规规章,科技法制的春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春天同时到来,科技立法处于复萌期,其特征是,这时期较为零散,还不是有意识地进行系统的科技立法。 1985年1月至1993年1月间,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技术合同法》等重大单行科技法律和有关法规相继出台实施,并对专利法等进行了修改,有关智力劳动成果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已正式起步,并开始取得成效。在此期间,全国第一次、第二次科技立法工作会议相继召开;中国科技法学会正式成立并召开首届学术年会;科技立法作为软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已正式列入国家研究发展计划。由于科技法学及相关软科学研究的兴起,系统构建科技法制体系的任务已明确提出,并体现在国家科委的《科学技术政策指南(科技白皮书)》上。 自1993年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七五”工作的基础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其主要标志是,具有科技基本法性质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1993年7月2日通过,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开始走向主动性、预见性、系统性立法阶段。科技进步法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并开始实施。 (三)科技法体系的建设与科技法学研究 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科技法制建设的情况,大多也经历了从零散的科技法规范的制定、到单行或专门科技立法、再到系统化法制建设的过程。60年代以前,除了旨在保护智力成果权益的知识产权法以外,各国的专门科技立法较少 ,大都散见于其他立法之中。“60年代以后,各国开始制定科技基本法。这一工作是从实行判例法传统的英国和美国开始的。英国于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成为英国科技活动的基本准则。美国于1976年在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政策、组织和重点法》,确定了美国科技政策制定的准则、实施范围与步骤、政府职责、重点领域及科技计划实施的组织形式等。此后,法国等欧洲国家、日、韩等亚洲国家、墨西哥等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俄罗斯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基本法,并加紧各方面的配套立法,走上专门化、体系化的发展道路。” 我国的科技立法,随着科技进步法作为科技基本法的颁布实施,开始进入有规划、系统性、着眼于科技法体系的建设阶段。相应地科技法学研究,也已不再拘泥于某个单行法的研究或者某个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而将研究领域扩展到整个科技法体系的研究。 作为健全我国科技法体系的初步构想,笔者认为,除了宪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外,我国的科技法体系应当是由科技基本法和15个方面的专门科技立法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科技法体系。这15个方面与科技进步法相配套的科技法律分别是:国家科技管理法,农业科技进步法,企业科技进步法,科技促进社会发展法,国防科技进步法,科技教育普及法(科普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法,基础研究与科学基金法,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法(已被吸收到合同法之中),研究开发机构法,科技工作者法,科技保障法(或科技投入法),科技奖励法,国际科技合作法,科技审议监督法。在科技法体系中,除了国家科技法律、科技行政法规、规章、有效的司法解释以外,地方性科技法规规章,也是其重要的构成部分。 广义的科技法与科技法研究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是我们应有的共识。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台湾地区一年一度的智慧产权法研讨会,2000年改为“科技法研讨会”,其内容包括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讨,许多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的确都与科技发展密切相关。 三、科技法学—— 一个亟待发展的交叉学科 法学理论的研究与学科发展,是法制建设的基础,也是铸就法治精神、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科技发展、技术创新需要加强科技法治,科技法治是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集中体现,科技法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的研究与学科建设,亟待加强。 (一)法学科的整合与分化中科技法学的地位 80年代,在我国随着科技与法律的历史性联姻,科技法在中国诞生,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兴 交叉学科业被学术界接受,中国科技法学会和一批科技法研究机构相继成立,科技法学开始登上大学的课堂,一些全国性和国际性科技法方面的学术会议相继召开。然而,其在中国大学的发展却不那么顺利。在大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是同学科点的设置密切相关的。许多大学关心的是能否能他增加高层次学位学科授权点,至于该学科研究与发展真正的意义和价值等专业性问题,则很少考虑。另外,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同学位授权点的设置的关系在大学里的表现,也直接影响到社会对学科的认可。这已经成为受“名正则言顺”训导的人们的思维习惯。随着法学科的调整,科技法学作为19 88年新增加的研究生学位授权点专业被取消,研究生的培养也只能作为一个方向,有的放在法理学,有的放在经济法学。这些,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对于科技法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的淡化作用,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以及科技工作特殊的内在规律性、科技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都对建设和发展科技法学科提出了急迫的需求,即从社会需求和发展前景来看,科技法学科的建设与科技法学研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或者说“只能强化,不能淡化。E星体育” 近年来,随着台湾地区科技产业的兴起与发展,科技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科技法学在台湾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除了半官方性质的资讯科技策进会所属科技法律中心以外,台湾的交通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也设有科技法研究机构,承担科技法的研究工作,培养科技法学研究生。从2001年开始,东吴大学法学院也开始招收科技法的研究生。科技法学在台湾已经成为一门显学。 (二)法学科传统的分类方法及其对科技法学的影响 部门法的分类方法主要的可以表述为:依据调整对象的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同时又要考虑到现有的法律学科的划分和现有立法的实际情况划分为不同的法学科。然而,在实际的划分过程中,每位学者则各自又有自己的划分标准和方法。而这种划分标准和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又同该学者的学科背景和知识背景密切相关。 另外,学科的划分与认可,本来也应当是各个学科(含原本还没有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学科)自由发展的结果。许多原来并不被认为是一个学科专业的,现在已经成为非常热门的学科专业。如计算机及其软件、网络工程、信息管理等学科专业的设立,大都是随着社会的需要和研究工作的开展而兴起的。原本搞数学和计算数学的部分人转来研究计算机及其软件;原本搞计算机或者通讯或其他专业的转来搞网络工程;原本搞计算机、管理学和其他学科的人转来搞信息管理等等。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创立了这些原本没有的许多新学科。这是科学发展的一种常态,一种趋势。 然而,这种情况在习惯势力和其他非科学因素影响较多的学术领域(请注意,这是事实而非应然)却表现得非常难以“容忍”。先是经济法学遭受“诘难”,后有科技法学学科点被取消,都是这种习惯势力和非科学因素的影响。 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通过立法程序将我国推进科技进步的基本方针、基本准则、基本经验、基本政策和目标体制、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同时,就科技工作的主要方面和基本制度做出规定,从而,为建立科学合理、协调有序的科技法体系确立框架、奠定了基础。这部科技基本法的出台并实施,为科技法学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也为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 (三)科技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思路 国家发展战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对于科技法学的学科建设与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当代自然科学发展与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的经验,我们也是完全可以借鉴的。因此,对中国科技法学界来说,理清发展思路,顺应社会实际需要,努力建设与发展科技法学学科,才是正确的选择。 1、既定学科专业目录的“限制”,不应成为学科建设的根本性障碍。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不断提高,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法学在国际上格外被受到重视。联合国设专门法律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管理和协调各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其重要的谈判议题并成为其重要的法律规则,近年来的纠缠不清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所产生的 影响也是尽人皆知,知识产权法学科专业发展的社会需求也是清楚的。尽管知识产权法学也没有被正式列入研究生的专业目录,但其学科建设和人才的培养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北京大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设立与发展均得到了有关方面的支持和肯定。 2、重视和支持科技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结合深入研究科技发展与科技法治的实际,探讨科技法治的内在规律和特点,尽快确立起科技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为学科建设与发展奠定基础。社会实际需求是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具备独立的学科特点和基本理论也是极其重要的条件。近年来,科技法学在科技立法和科技法的实施方面,国家和地方确立了一些应用性研究课题,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为我国科技法治建设做出了实际的贡献。但在科技法学理论的研究方面相对较弱。建议在这方面予以关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也应当给以适当的经费支持。 3、重视和支持科技法学教学与研究机构的建设,是建设与发展科技法学学科的基础。在大学设立科技法研究机构,并开展相应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对于科技法学的发展与科技法制建设均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学科专业目录的限制,常规的经费和其他支持条件同“本子上”有的学科点难以相提并论,给这类研究机构的工作造成实际的困难,而他们的工作又是直接服务与科技工作与科技法制建设的,因此,对于这类研究机构的建设,科技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4、注重科技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科技法学的教学,事关培养具有科技法律意识的新一代科学家和工程师以及管理者队伍,也是科技法学学科建设的应有之意。但是,由于缺乏科技法教学方面的研究,使得教学与教材建设工作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等。 5、注重科技法学队伍的建设。由于科技法的研究毕竟涉及许多科技知识和科技管理问题,是许多原有的法学研究与教学工作者所不熟悉的,而加盟科技法学队伍的研究人员,由于其学科背景的关系,尚未得到传统法学界的认可。其结果是,一方面从原法学研究队伍中进入的较少(远不如经济法兴起的时候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研究人员加入的多);另一方面,原本已有科技法基础的,也开始转向其他学科。因此,必须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稳定并发展这支队伍,这是学科建设与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 献: ·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N] 科技日报,1999 1 1(1)。 罗玉中·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A] 司法部 中央法制讲座汇编[C]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59-272。 C.G.威拉曼特里·人权与科学技术发展[M].张新宝等译 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 《科技六法》翻译组。(日)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六法[Z].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 方明伦·中国科技法制建设的进程及沿革[A].段瑞春·科技进步的法律调节[C] 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344-351。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白皮书第3号[Z].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 211-242。 刘尚志·全国科技法律研讨会论文集[M].台湾:2000 11。 倪正茂·科技法学导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赵震江·科技法学(修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郭庆存·科技法学在台湾的兴起[J].科技与法律,2001,(1):108-111。 郭庆存
严复的“信、达、雅”可谓翻译的“三字真经”,结合科技英语说明书的特点,仿照严复的三字论及国内其他学者对应用文体提出的翻译标准,笔者提出三词论——“准确、通顺、简练”作为科技英语说明书的翻译标准。阎庆甲[5]在《科技英语翻译方法》一书中提出“明确、通顺、简练”的科技翻译标准,黄洁《科技文翻译之实、准、简—译Harmony有感》一文中引用了李长栓(2008)对应用文写作的三字基本要求“实、准、E星体育简”。实,实质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准,是表达形式、语言、引用事例、数字、图片都要准确无误;简,就是简洁明了,要直截了当,不说套话、废话、不绕弯子。此理论可谓面面俱到。笔者认为科技说明书,目的在与介绍国外先进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若翻译不正确,轻则对使用者产生困扰,重则产生危害。因此,译文在技术内容上要忠实于原文,不应有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地方。准确,应为科技说明文翻译的最高标准。通顺,是说译文要符合目的语的语法特点,行文习惯。可通过长句拆分,词性转换和调整句序,使读者易懂。简练就是译文要尽可能简短,精炼。不啰嗦赘余,力求寻找翻译原文本最言简意赅的表述。简练为科技说明书最高翻译标准,是建立在准确、通顺的基础之上的。对于一般的科技说明书而言,做到准确、通顺即可。
今天,轮到我做饭。我拿好菜单后变去市场买菜,哇,市场真是人山人海啊!我买了番茄、马铃薯、瘦肉……
回到家中,我迅速将马铃薯切成一丝丝,“铃铃铃……”电话响了,我连忙放下手中的活,跑到客厅里接电话。聊了大概十分钟,我回到厨房,发现本来是黄色的马铃薯已经变成了红色,过了一会,甚至变成了褐色,这使我大吃一惊。
人类每一次在科学技术上的重大飞跃,都会导致生产力获得划时代的进步,从而也进一步证实了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伟大论断的远见卓识。
一个国家只有保持科技创新方面的优势,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并保持经济发展的领先地位。科技创新已成为一国经济生命的源泉。
我国现有一些企业之所在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出现昙花一现,其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持久的创新能力。而成功的企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雄厚的知识产权和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如江西苎麻纺织集团,这是一个生态型的极具发展前景的好企业,拥有最好的优质原料(“赣苎三号”苎麻),可是他们没有充分利用,也没有注意科技创新能力,且缺乏层次高的人才,由于设备落后,人才紧缺,管理不善,终致破产倒闭。大家都还记得,去年西班牙一场火烧“皮鞋”大事,将我国的贸易磨擦,困境烧到了极点。我国已连续数年是世界上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截至去年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669起“两反两保”调查,涉案金额已超过190亿美元。中国产品之所以会成为贸易磨擦“重灾区”的内因,与我国缺乏品牌意识和技术优势,尤其是没有深刻认识到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以致出口商品重数量轻质量的经营方式和出口导向有关。江西出口产品,品牌很少。特别是现在我们已加入了“泛珠三角”,必须更新观念,树立品牌意识和科技创新,才能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占得一席之地。
所以面对知识经济的有力挑战,我们应该立足于省情、市情,培养和增强我省、市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科技进步的要素和有限资源,集中经济和科技优势实施超越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来形成我省、我市经济发展的独特魅力。
现在许多产品优不成势,其原因就是不少企业产品,挤在同一行业同一技术平台上,造成行业内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具有优势产品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因而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显然优势产品只有靠有效营销策略和注入高科技术的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市场。
根据世界工业化的发展趋势,当前产业化升级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高科技产业化,一是在现有企业中采用高新技术,提高产业的高科技含量,二是直接发展一部分高科技产业。
但是我国我省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技创新上,还存在着一些必须解决的难题。诸如:20xx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中居第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一些重要指标,与创新型国家比存在着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关键技术自给率低。目前我国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都在30%以下,美、日仅为5%左右。在占固定资产投资40%左右的设备中有60%以上要靠进口来满足,高科技含量关键技术基本上依赖进口。
二、发明专利数量少。按每百万美元gdp平均计算。20xx年我国公民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国际排名第31位,大约仅相当于世界总量的1.8%,中国内地在美国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仅占美国人发明专利的0.2%,而我国的台湾地区占6.4%,韩国占4.6%。
三、科学研究质量不高。从1993—20xx年美国每篇论文被引次数12.23%次,我国只有2.78%次,排在世界第20位,比韩国、巴西、印度都低。我从事农业科研半个多世纪以来,仅有两篇论文,被波兰、澳大利亚摘录过。国家三大科技奖之一的发明一等奖,已连续6年空缺,自然科学奖一等奖6年中只有2项。科技进步奖我省几年来,才得到一项一等奖,是我省新选的院士张文海有关铜业方面的成果,这些情况都反映出缺乏具有突破性的重大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可喜的是,据人民日报去年11月18日各地新闻点击中,报导了江西省麻类科研所,在宜春建成“中国野生苎麻种质资源圃基因库”保存185份,不同生态、不同生育特性的野生苎麻,异地保存占世界78%的野生苎麻活体,据中科院王文采院士为首的专家们鉴定该成果占国内外领先水平,是世界野生植物资源圃中的一朵璀璨的奇葩。E星体育
从联盟主导(即联盟发起人)角度来看,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以龙头企业主导和以科研院所主导两大类。除设施农业联盟和国际合作服务联盟以科研院所主导外,其余均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即以龙头企业主导的科技联盟是目前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中最主要的联盟构建模式。从构建目标角度来看,联盟的组织形式可分为横向产业联合和纵向产业联合。首都食品安全科技服务联盟和首都籽种产业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均以完善产业链条为目标,属于产业链合作联盟模式,即纵向联合模式,前者由从事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储运、流通等方面的龙头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服务机构等联合发起成立,后者由从事籽种研发、应用、推广和营销的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联合发起成立。其余几个联盟的目标均为解决产业共性问题,属于技术攻关合作联盟,即横向联合联盟,其是北京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的最常见模式。从组织形式看,除北京现代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在民政局进行了社团法人注册而具有法人实体地位外,其余均为契约模式形成的联盟组织。
好的联盟伙伴是联盟成功的前提,是决定联盟成功的关键因素。从与联盟理事长的座谈中了解到,农科城中大多数联盟对于伙伴选择均有一定的筛选过程和筛选标准,具体来说:一是申请人需具有一定的业绩和影响力,自身能力要强。这种联合或是强强联合,或是优势互补,进入门槛较高。多数联盟要求成员必须为从事与联盟技术和产业方向相关联业务的骨干企事业单位,所关注的指标为企业销售额和净利润;二是申请人需要具有一定的诚信度,这样其他成员才愿意与其合作;三是申请人要与联盟的战略相近、文化相容,也就是说价值观取向要一致。联盟成员之间只有具有相近的战略目标和文化价值取向,才能消除联盟参与方的异质性,从而维持联盟的稳定和持久性。例如,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联盟建立初期就有严格的筛选过程,有意加盟的企业或院所需要提交申请表,之后由联盟理事会通过开会讨论进行初步筛选,重点考核申请者的业绩。通过初步筛选的企业或院所作为预备会员,在参加1~2次联盟组织的活动后,再由理事会判断其价值观取向与联盟是否一致。目前,每年申请加入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盟的企事业单位大概有40多家,但经过这样的严格筛选后,一般能获得审批的只有两三家,而现有联盟中主要为中央在京的科研院所和主要龙头企业。
目前,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开展的工作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二是创新服务,目标在于推动产业变革和技术进步。
1)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一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广泛聚集产学研等创新资源,联合攻克制约产业发展中具有共性的关键和核心技术难题;另一方面,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发展促进,建立项目发现和筛选机制,实施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项目,并建立首都生物饲料创新平台、首都育种平台、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2)开展创新服务。一是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服务,引导其就服务资源开展合作,加强相关领域和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二是为联盟成员服务,包括定期举办学术交流会、论坛、组织联盟成员参展,推介成员单位成果、开展行业政策研究、人才培养等,为联盟成员提供行业信息,促进产学研之间的行业交流与协作配套。
由于企业是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的主体,因此龙头企业担当风险的能力、战略眼光、社会责任心是联盟成功与否的关键。目前,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运行较为松散,龙头企业及成员过多考虑自身利益,缺乏对联盟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视。
农科城中很多联盟没有制定合作的整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没有认真研究和分析联盟和其自身对行业的具体定位,导致联盟工作路线不清楚,联盟整体呈松散状态。事实上,一个好的联盟必须认真考虑通过联盟形式能解决行业发展的哪些关键和共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不能与联盟成员的现有业务形成竞争。
目前,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开展的工作内容虽然集中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创新服务,但联盟对行业的产业创新作用尚未有效发挥。虽然联盟集聚了中央在京的科研院所和主要龙头企业,科技力量雄厚,但仍缺乏较好的协同创新机制。此外,调研发现,理事长单位能否承担产业创新的重任,是否具有发展的战略眼光也是推动联盟产业创新的重要因素。
对于联盟的管理,不依附于某个企业,以中立第三方的形式成立专门的联盟管理机构,更能保证联盟的公平和公正性;同时,由于联盟的作用是推动产业变革和技术进步,决定了联盟的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战略性,更需要高素质的专职人员对联盟事务进行管理。农科城中现有的联盟管理机构多挂靠在联盟理事长单位,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高素质专职管理人才,而且大多数联盟秘书处挂靠在政府单位,对此,政府应转变职能,逐步退出联盟管理,转向为联盟服务。
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整体处于发展初期,所开展的工作也在不断的探索中。整体上看,联盟目前所开展的工作仅限于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发展促进、行业领域服务等层面,有少部分联盟仅为申请项目而存在,一旦项目结束,联盟工作趋向松散。与国家对产业技术联盟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相比,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在标准制定、联盟品牌建设、国际化合作等方面的工作进展缓慢,而这些不仅是联盟需要开展的实质性工作内容,也是衡量联盟建设绩效的重要方面。
3.1.1联盟的目的,即为什么结盟只有首先明确联盟的出发点,建立联盟明确的目标定位,才能指导整个联盟的运行方向。北京市现有180多家行业联盟,绝大多数联盟的工作停留在申报项目这个层,未能真正发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作用,根本原因在于联盟的自身定位不清,缺乏对目标和工作内容的定位。对此,各方在决定参与战略联盟之前,应明确加盟的目的,即希望从联盟中获得怎样的利益。同时,要注意学习吸收联盟伙伴的优点,分享战略成果,争取在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努力提升整个产业价值链的竞争能力。
3.1.2联盟的伙伴,即与谁结盟战略联盟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联盟伙伴的选择,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兼容性(各方资源的优势互补)、能力和价值取向,慎重选择联盟合作伙伴。一般而言,兼容性高、发展能力强的企业应为战略合作伙伴的首选,而在战略一致性和文化一致性上都达到较高水平的个体也是最佳的联盟合作伙伴。联盟成员之间的优势互补性越好,联盟自身能力越强,联盟成员的价值取向越为趋同,联盟的绩效就越大。
3.1.3联盟的形式,即怎样结盟持久的联盟必须找到各方利益契合点和进行合理的分工。第一,联盟首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应以满足合作各方的内在要求和共同利益为基点。在对中国饲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调研中发现,该联盟至今已持续运行10年,原因关键在于联盟发展过程中不断寻求联盟成员的利益契合点。例如,联盟秘书处积极组织成员参展,对外宣传成员产品,并为成员联合培训中高级管理人员,节省单个企业对员工的培养成本,还建立了非常规原料数据库,为联盟成员降低采购成本等。第二,持久的联盟需有合理的分工。根据联盟目的,即从事横向技术攻关合作或是完善产业链条合作等,按照优势互补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共同承担联盟的开发任务。一般情况下,技术原创性研究和小试研究,以参加联盟的大学、科研院所为主导,工程类公司参与;中试、工业示范和大型工业化装置以生产企业为主导,大学、科研院所和设备制造企业参与;融资机构则提向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支持。
3.2.1联盟创新任务具有阶段性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创新任务应紧随行业发展不断变化,这是联盟保持活力,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例如,国家饲料产业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初期主要任务为饲料研发,随着饲料行业的发展,其不断创新合作任务,目前已经形成了联合研发、创新平台使用、成果转化、联合采购、统一宣传策划、提升信誉、争取项目等多项功能。该联盟成员从最初的8家扩大到现在的400多家企业和饲料科研单位,联结了产业链条的上下游单位。之所以有成员源源不断地加入,在于联盟成员看到了在其中的成长前景。
3.2.2农业技术成果具有准公益性农业投资的边际效益低于非农产业,且技术创新周期较长、创新风险较大。因此,农业吸引资金的能力相比其他产业明显不足,也导致企业向农业技术创新投资的意愿相对较低,与其他行业相比,企业牵头组建产学研创新联盟的意愿较低。同时,农业技术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具有较强的外部正效应,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后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其知识产权保护难度较大。
3.3.1联盟发展的内部沟通和指导基于联盟演变理论,联盟运作具有阶段性特征。成立初期,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差距,需要成员之间进行磨合。当成员间合作关系持久,信任水平提高,合作会具有一种惯性,使得合作的稳定性得到增强。农科城科技创新服务联盟尚处于磨合期,因此,需要建立完整的信息沟通网络,加强联盟成员间的沟通、协调和信任,了解成员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想法;此外,联盟应为其发展设计阶段性目标,做好短、中、长期规划。
现在市面上的电饭煲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械电饭煲,另外一种是电脑电饭煲。使用机械电饭煲时,电饭煲上盖一条毛巾,注意不要遮住出气孔,这样可以减少热量损失。当米汤沸腾后,将按键抬起利用电热盘的余热将米汤蒸干,再摁下按键,焖15分钟即可食用。电饭煲用完后,一定要拔下电源插头,不然电饭煲内温度下降到 70度以下时,会自动通电,这样既费电又会缩短使用寿命。尽量选择功率大的电饭煲,因为煮同量的米饭,700瓦的电饭煲比500瓦的电饭煲要省时间。电脑电饭煲一般功率较大,在800瓦左右,从而节能。
电视机节能可以通过如下几条途径:首先控制好对比度和亮度。一般彩色电视机最亮与最暗时的功耗能相差3O瓦至50瓦,建议室内开一盏低瓦数的日光灯,把电视对比度和亮度调到中间为最佳。其次控制音量,音量大,功耗高。另外,一个省电的办法是观看影碟时,最好在AV状态下。因为在AV状态下,信号是直接接入的,减少了电视高频头工作,耗电自然就减少了。其次是看完电视后,不能用遥控器关机,要关掉电视机上的电源。因为遥控关机后,电视机仍处在整机待用状态,还在用电。一般情况下,待机10小时,相当于消耗半度电。最后是给电视机加防尘罩。这样可防止电视机吸进灰尘,灰尘多了增加电耗。
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抓住“交往”这一中心词,范围涵盖远古时期氏族部落,近现代英、法等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瑞士等尚处于封建社会的诸国以及印度、中国等殖民境遇的国度,在世界性视域下他们考察工商业的交往活动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对于科技传播机制与科技进步的影响,不仅强调区域、城乡、民族、国家之间工业、商业等的横向交流和历史上下的纵向传承,而且还特别揭秘分工体制、资本运动和科技进步的互促性。(一)横向交流和纵向历史传承是促进科技创新和传播的重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特别强调“某一个地域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在交往的范围仅仅限于相邻的局部地区,在没有更先进的文明侵入之前,“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方都必须重新开始”。“在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每天都在重新发明,而且每个地方都是单独进行的。”[5]但是当一个地方被排除在商业交往之外,那么这个地区的发明,包括科学理论和技术成果就将逐渐消逝,被历史掩埋。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交往越具有世界性,以大工业为基础的世界性竞争越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保存和活动创新;另外还指出,自然科学研究如果离开了人们解决问题的迫切需要和现实实践,如果没有工业和商业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它哪怕只中断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会很快就没有了。”[6]也就是说,科学技术的存在、发展既要有工业这种连接人与自然的、满足现实需求的活动为土壤,又要有商业这种满足人与人、社会各个区域种种交往需要的活动为中介。社会每一历史阶段都是后人继承了前人大量的生产力、资金、人造自然环境和科技成果,并予以再创新和再传承,所以人们周围的感性物质世界并不是周而复始,而是科技推动下“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甚至由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7],甚至樱桃树也是几个世纪以来由于商业活动而移植到德国来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种基于物质生活世界和科技的历史传承所构建的社会交往理论被哈贝马斯改造为基于“语言”为中介而形成的交往理论。哈贝马斯为了澄清被扭曲为工具理性的“理性”概念,提出生活世界的基础是交往理性,只有通过交往行为合理化,才能实现生活世界合理化,“制度框架层面上的合理化,只有在以语言为中介的互相作用的媒介中,即只有通过消除对交往的限制才能实现。”而这,又必须依赖于“在政治的和重新从政治上建立的意志形成过程的一切层面上的交往,才是合理化赖以实现的唯一手段”[8]。固然,人们日常生活世界里语言、行为等外在形式表征了交往的内容、分群和社会地位等,彰显了政治意志,但哈贝马斯在各个政治群体的划分根源和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形成根源上却摒弃经济基础,在纯粹精神范畴内思索语言交往世界。(二)分工细致的机器和工作流程是科技创新与传播的另一重要条件交往的重要前提是各个地区、部门商品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那么,在现代社会里分工流程和专业化机器又为生产这种多样性和差异性商品提供了可能。作为世界工业中心,英国大规模应用机器使农业劳动和手工作坊、工厂生产进行分工,使农村和城市职能具有明显的分工趋势,蒸汽机在交通工具上的应用使产地和加工地可以远隔千万里而进行协作性分工生产,分工的社会地位日益凸显。反过来,世界市场、国际化生产和世界贸易又促使机器、各种机械化工具日益改进,也就是说,“工具积聚发展了,分工也随之发展,并且反过来也一样。正因为这样,机械方面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使分工加剧,而每一次分工的加剧也同样引起机械方面的新发明。在英国,机器发明之后分工才有了巨大进步。”[9]商业贸易扩大了产销地的圈子和联系,当市场扩大到手工劳动不再能满足它的需求的时候,人们就感到需要机器。于是人们便想到应用十八世纪时已充分发展的机械学。各种生产上的技术进步主要体现在机器的不断改进,并应用于各种原料生产地与商品销售地。伴随着商业贸易的延伸,各种先进机器也就随之在世界各地散布推广,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技艺也随之传播。(三)资本的投入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现代科技、资本及其依附而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三者几乎在同时期诞生。资本运动推动科技进步,两者紧密结合,互为前提,共同促进蕴含科技含量的器物创新。马克思恩格斯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他们仔细研读并加以吸收运用当时诸多经济学家著作和科技史书的思想,[10]从经济学角度解读科技与资本、E星体育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里仔细分析了资本的概念和运动过程,并对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和赋税》以及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所说的资本是一种物,一种对象化的劳动,把资本外化为劳动工具或等同于单纯的货币的观点表示了不赞同。他认为资本是一种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11]。即资本是作为简单生产过程出现的一种自我运动,在这个运动过程中,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是货币,资本家以货币形式购买了劳动力的支配权,劳动就被并入资本,随后资本开始发酵并成为生产过程。资本换进来的是工人这种活劳动,“对于资本来说,劳动所以具有交换价值,只是由于它是使用价值,劳动不是对工人本身来说,而只是对资本来说,才是不同于它的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12]工人以工资方式把劳动作为生产财富的力量转让给资本家,资本家获得了这种力量,并转换成为自己创造财富的资本。西斯蒙第在《政治经济学新原理》里说到工人的劳动就是他们主人的资本。问题在于,工人所获得的工资与付出的活劳动资本之间差距过于悬殊,所以,由于活劳动以微薄的补偿转换为活资本,和其它资本一起参与为资本所有者赚取绝对丰厚的利润。因此,科技创新及其最主要的机器产物在资本生产过程中成为工人的对立面。也就是说,在工资收入与劳动付出之间永远地、绝对地不公平的前提下,货币资本驱使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成为资本家压榨劳动者利益、以赚取最大化利益的保证和基础。机器越是革新,工人处境就越悲惨,资本家就越能赚取更多利润。英国、法国的现代化过程证实了这一点。
通过对多个现代工业发展前沿城市的考察,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现代科技与哲学、宗教、道德观念、价值取向、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等种种文化形态的彼此关联。他们认为正是科技器物如机器、交通等的世界性扩张,以及商业贸易的世界性往来,引发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之间的斗争、磨合和融合,反过来又促进科学精神、科技器物创新、科技知识体系等各个方面的提升。(一)现代科技冲击着传统的哲学、政治制度、法律思想和风俗习惯等文化诸形态人的精神文化形态实质上由人的生存处境所酝酿而生。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所产生的个体行为规范、社会价值体系和国家运转机制这些精神世界是有差异的。马克思恩格斯经过实地考察曼彻斯特和亲身体验英国工业成就,比较了英、法、德国和瑞典的发展状况,意识到现代科技的社会化应用和国际化交往趋势对传统文化形态的冲击。当时马克思恩格斯已经看到德国和瑞士农业社会生产方式所创造的古典文化模式在现代工业文化冲击下面临分裂与重构。对于哲学而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多年来德国黑格尔派的思想土壤是相对闭塞、落后的农业社会,遗憾的是“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所以迷失在黑格尔思想的“观念、思想、概念产生、规定和支配人们的现实生活、他们的物质世界、他们的现实关系”[13]。那么如何产生现代唯物主义哲学呢?马克思在《神圣家族》、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里都在强调唯物主义哲学是现代科学和哲学结合的产物。“如果说瑞士的工业生产几乎还完全保持着蒸汽机发明以前全欧洲普遍采用的那种方式,那又怎么能指望生产者的头脑中,除了与此相适应的思想以外还会有其他思想呢?如果说蒸汽机还没有使瑞士的生产和交通方式革命化,它又怎么能够瑞士人的传统的思想方式呢?”[14]马克思指出英国蒸汽机和英国自由贸易促使农业与手工作坊为主的印度等亚洲国家那些细小刻板的社会机体大部分被破坏,并且正在归于消失。就社会发展而言,这是符合历史潮流的,每一种历史文化总是在科技的节节推动下渐次发生变革。现代工业文明必将取代农业社会的文化模式,引发思维模式、思想制度、观念范畴乃至于社会方式和活动方式等的渐次变更。所以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英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15]。(二)现代科技所滋生的高额利润加固了功利主义价值观和自私人性思想的社会主导地位英国的科技社会化所带来的巨大利润推使金钱至上的功利主义价值观日益膨胀,法国唯物主义思想中关爱人类整体的博爱意识逐渐被自私自利思想所排挤,导致异化现象蔓延到各个阶级。社会弥漫着“物化”气息。在马克思恩格斯眼里,“异化”包含了两个方面:工人异化为替资本家赚钱的机器,丧失自我精神和身体的自由;资本家异化为金钱的奴仆,步入自私的泥潭,丧失古希腊和文艺复兴时期的丰富人性和个性自由发展空间,也丢失了人本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费尔巴哈对人自身的重视精神。资产者对工人的态度以是否有利于赚钱为基本判断标准。工人只是赚钱的工具、另类机器而已。一位资产者在听完恩格斯讲述曼彻斯特工人糟糕处境后无动于衷地说道:“Andyet,thereisagreatdealofmoneymadehere.”一切社会关系都是围绕是否赚钱这一中心。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是纯粹的金钱与工具关系。“厂主是‘资本’,工人是‘劳动’。……他不能理解,他和工人之间除了买卖关系还有别的关系;他不把工人看做人,而是看做‘手’(hands)。……金钱确定人的价值。……牟利精神渗透了全部语言,一切关系都用商业术语、经济范畴来表现。需求和供应,需要和提供,supplyanddemand,这就是英国人用来判断整个人生的逻辑公式。”[16]正因为如此,即使英国拥有最能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的各项实用性技术,但是对于工人生活区的道路建设、排污建设、居住房屋的建设却是资本家所忽略的,原因在于改造它们并不能给资本家直接带来利润和明显的经济效益,投入多少并不能带来相应经济收益。所以就用最少的投入、最省的空间、最差的材料来建工人居住的房子。也就是说,现代机器进步和相应的工厂制度对维护劳动人民的淳朴本性和保证其身体健康没有什么帮助,科技的社会化反而加剧了贫民窟的悲惨状况,摧残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工业生产的恶劣环境使工人们的生活状况远不如身为农民时期。所以,恩格斯在关注草根阶层和资产阶级的精神异化后总结道:“伦敦人为了创造充满他们的城市的一切文明奇迹,不得不牺牲他们的人类本性的优良品质。”“在这种街头的拥挤中已经包含着某种丑恶的违反人性的东西。”[17]那就是在利己主义之上,还附生着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冷淡与不近人情。马克思恩格斯极为关注科技的社会责任性和伦理问题。《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围绕机器细致探讨了技术设计理念、技术活动流程、技术产品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应、技术创新的利益落脚点等对于劳动者的生活实践和文化价值的意义。科学、发明、劳动的分工和结合、交通工具的改善、世界市场的开辟、机器等等文明的一切进步“所发生的结果,都不会使工人致富,而只会使资本致富,……只会增大支配劳动的客体的权力”[18],这种文明的进步并不是他所期待的。一个科技进步的社会绝不是单单强调物质财富的增长,这也不是人类的最终命运,科技进步的最重要价值在于促进人的精神富足,“由于给所有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能够使人的“个性会得到自由的发展”[19]。在现代科技发展基础上真正实现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博爱,这才是最终的价值诉求,即恩格斯所强调的文化上每一个进步,都应当是迈向心灵、人性、空间自由的一步。那么,要消解这些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身体与精神的异化,就应当触及私有制和一系列不合人性的管理机制,科技发展应当以促进人民的生存环境和日常生活进步为基本落脚点,这样才能让科技造福于包含劳动者在内的整体人类,而不仅仅是资产所有者受益。目前,中国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器物的社会化进程,诸如转基因工程、高速交通工具的研发和先进医疗器械以及昂贵药物的应用研究等,都应当以绝大多数人所需、所求、所受益为目标而展开,而不是仅仅服务于拥有强大话语权的资产所有者、掌握政权阶层等,甚至不顾及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基本的生活环境与物质需求。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构建基于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价值观、伦理道德体系等,并以社会制度和管理机制来保障,使人们共同享受科技福利。面对当今许多因物欲衍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和违背善良人性的科技伦理道德问题,我们需要认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以人的价值、尊严、幸福为核心的科技文化思想,避免资本主义早期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性异化、拜金意识、环境恶劣等弊端再次产生。如今,国家的国际影响力的扩大日益依赖于科技的领先性和以此为中心的现代文化综合效应。最重要的是,各个国家之间的科技知识理论与科技活动等处于频繁交流和彼此渗透的世界性发展状态。当代中国更需要敞开胸怀拥抱、交流、辨析发达国家的科技理论知识、科技器物、科技精神以及各种科技文化流派。王一川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要从地球模式、民族协同观、制度转型论、道气互动说和人权说五方面相互联系入手。[20]那么,这样去建设先进文化,是绝不能离开科技活动模式和科技器物基础上的科技价值观、科技精神等现代科技文化的基本要素。中国要成为文化强国,抵达它的“经验之梯”就是以人民利益至上的马克思主义科技文化思想为基础,融合他国先进科技文化理念铸就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科技文化思想。它的内容必然应当是摒弃浓厚的工具性、功利性、殖民性、阶层歧视性、自私性和非公正性等弊病,彰显科技知识、科技研发和科学精神中服务社会民生、平等博爱、坦诚率真、尊重人性自由尤其是尊重普通民众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等内容。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基于民富的国强,实现基于人自由发展的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基于现代科技进步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一般而言,科技英语中使用修辞手段的较少,因为科技概念文章要求准确、客观,但有时也会使用比喻和拟人的修辞手法。从而达到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的目的。例如:Theteehnologyofhazegovernaneeeompletely15stillinitsin-faneynowinChina.译文:在中国,目前彻底治理雾霆才刚刚起步。采用infancy一词生动描述初始状态。
然而,赵炎龙的分类仍存在明显的瑕疵。一是自然事件类科技新闻过于狭窄。如2003年SARS疫情发生时,在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中,涉及防治和诊疗技术研究进展的,无疑可以列入成果类科技新闻,但是更多的关于SARS发病原因、发病条件、疫情地区、防治要求等方面具有科技内涵的新闻,因不属自然事件,难以归类。其实,现实中后一类新闻越来越多。二是分类对象重叠。建设类科技新闻和批评类科技新闻的对象均为科技管理或是科技工作,而且我国批评类科技新闻数量很少,单独归类实际意义有限。因此,笔者认为,科技新闻除了包括意义明确的政策类科技新闻、成果类科技新闻、人物类科技新闻外,还应包括事件背景类科技新闻和管理类科技新闻两类。其中,事件背景类科技新闻指事件具有深厚的科技背景,如嫦娥三号登月探测器和玉兔号月球车在月情况等类的新闻,或是需要通过科技阐释事件发生背景、预测发展趋势,如2004年对印度洋发生海啸的报道等,以及揭示事件背后科技现状的,如《》2014年4月在对马来西亚航空公司370航班失联事件报道中指出“全球航空业的数据通信、数据备份技术实在太落伍,今天的航空业仍在使用上世纪70年代的落后技术”等。这类新闻与成果类新闻区别明显,应单成一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从科技角度对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将越来越普遍、越来越深入。管理类科技新闻指反映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推动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举措或阶段性成果的新闻,包括科技工作进展、科技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等,如召开重大科技会议、科技规划、科技人才选聘等情况。
科技传播是20世纪80年代引入国内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同时强调“知识的力量不仅取决于其自身价值的大小,更取决于它是否被传播以及传播的深度和广度。”因此,科技传播作为科技知识扩散的方式,对推动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科技传播在学界受到高度关注,是研究的热点之一。与科技新闻一样,学界对于科技传播也是未形成公认的定义,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有:孙宝寅认为,“科技传播是科技信息运动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实现科技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翟杰全认为,“科技知识信息通过跨越时空的扩散而使不同个体间实现知识共享的过程”即为科技传播。需要说明的是,在科技传播研究中,一般有“科技传播”和“科学传播”两种表述。由于“在科学传播的语境下,科学被认为包括了纯科学、数学、统计学、工程学、技术、医学及相关领域”,实际研究中,此两种表述一般不加区分。就科技传播与科技新闻传播的关系而言,各种研究对其并不明确。从修辞上来说,不能确定“科技新闻传播”属于“科技传播”,就像“成人职业教育”属于“成人教育”,而“工商行政管理”却与“工商管理”没有关系。从学术上来说,很多学者在对科技传播研究中没有涉及科技新闻传播。对于科技传播的构成,学者们多有不同的看法。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类。
吴国盛认为科学传播包括三个层面:科学界内部、科学与其他文化之间、以及科学与公众之间的传播。科学界内部的交流包括学科同行间的交流与跨学科交流,科学与其他文化之间的传播是指科学与其它文化如哲学、宗教、艺术等的对话与交流;科学与公众之间的传播是科学传播狭义的指称,既继承传统科普的科学向公众传播,又强调公众向科学传播。翟杰全认为科技传播既包括科学的传播,也包括技术的传播,专业交流、科技教育、科学普及、技术传播是科技传播的四个基本渠道,其中技术传播指的是技术在社会中的扩散、交流与共享活动。凌小萍、谢慎兰把科技传播分为学术交流、科学教育、科学普及三个层次。分析上述分类,总体而言,是将科技传播划分为学(技)术交流、科技教育、科学普及三个层次。学(技)术交流,指在科技专业人员之间传播、交流科技信息的过程和行为。开展学(技)术交流避免了科研活动中的重复劳动,使学术研究由个体劳动成为集体劳动,有利于肯定学术成就、纠正学术错误、拓展学术交流的范围,有助于学术界开阔视野,拓宽思路,大大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吴国盛的科学界内部的传播、科学与其他文化之间的传播,翟杰全的专业交流、技术传播,凌小萍、谢慎兰的学术交流,都可归于此类。科技教育,是指通过传授科技知识、研究方法,传承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来培养科技人才。科学教育培养了科技专业人员队伍,使得科技劳动成果的创造、传承与扩散得以延续,是人类文明进步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科技传播方式。吴国盛的分类中,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如此重要的科技教育,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即使他提出的科学与公众之间的传播,在广义方面似乎包括科技教育的一丝味道,那也颇为勉强。科学普及,是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一直被认为是科技传播最基本的含义。科学普及拉近了科技与民众之间的距离,促进公众理解和支持科学。正如我国著名科普作家高士其所说,“科学技术正是通过普及的途径和手段变为生产力的。”吴国盛将科学普及拓展为科学与公众之间的传播,强调了公众向科学传播和科普者与公众的平等关系。上述三个层次的分类,也不是没有问题。当前,科技传播的范畴已经比以往包含了更多的因素,由于科技信息在国民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很多日常普通的信息(如新闻、广告等)或多或少含有科技传播成分。因此,不能忽略科技新闻对科技传播的作用。一些学者也看到了这一点。刘华杰认为“科学传播”在中国有“科普”和“科技新闻”两大传统,很多科技新闻报道都是“标准的科普工作”。吴国盛也强调了新闻媒体对科普的重要作用。徐孝枫、李云娣则按照科技知识在传播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将科技传播分为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传播、向其他领域专业人员的传播、教育机构内部面向学生的传播、科技公共传播等四个不同阶段,并认为科技新闻是科技公共传播的主要形式。
尽管如此,刘华杰、吴国盛提及科技新闻是为了强调新闻媒体的科普功能。徐孝枫、李云娣虽将科技新闻作为科技公共传播的主要形式,但所说的科技公共传播还是在科普意义上的扩展,其他三类还是没有脱出上述分类的窠臼。结合前文所述,科技新闻除大多有科普的作用外,其所蕴含的新闻价值也常常是社会关注的重点,一些引人瞩目的事件背景类科技新闻、管理类科技新闻有时甚至并不具有直接的科普价值,如SARS疫区的划分、科技规划等。但是这些科技新闻由于可以满足人们希望了解科技的需求,吸引人们关注科技,讲述了科技事实,符合科技传播中科技信息交流与共享的要求。科技新闻传播具备了科技传播的基本内涵,毫无疑义属于科技传播的范畴。由于科技新闻的科普作用并不能涵盖其在科技传播中的意义,因此,将科技传播划分为学(技)术交流、科技教育、科学普及、科技新闻四个层次更为合理。在四个层次的科技传播活动中,学(技)术交流、科技教育有相对固定的传播对象、明确的传播内容、清晰的效果评价标准,分别通过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专利许可,以及专业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科学普及、科技新闻有共性也存差异。共性在于传播对象均为全体社会成员,都无明确的传播内容要求和效果评价标准,传播形式上需要依靠大众传媒,传播内容都具有“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作用。差异在于,前者目的明确,不讲求时效,重复性、长期性特征突出,更多强调对人的观念的影响和素质的提高;后者时效性强,属一次性消费,目的是满足人们对新闻信息的需求。在四个层次的科技传播活动中,知识的专业性依次降低,受众的范围依次扩大,社会的参与度依次提高,传播的社会性依次增强。广泛性多意味着基础性。科技新闻传播作为最广泛的社会科技传播活动,对其他形式的科技传播活动起着基础作用。从世界各国和国内各省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科技传播活动活跃的地方,科技新闻传播发达;科技新闻传播发达的地方,科技传播活动的水平亦高,效果显著。因此,实现科技新闻的高效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产业升级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经济发展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产业结构逐步高级化的一个过程。Clark(1940)通过经验分析揭示出了三次产业逐步演进的内在规律。那么这个规律是如何形成的呢?Clark研究发现这个规律形成的原因除了需求因素之外,不同产业的技术进步效率才是关键。Schumpeter(1942)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重要贡献,并认为科技创新不是孤立事件,在时间上也不呈均匀分布,先是一些企业科技成功创新,领先市场,之后是大多数企业争先跟进、模仿;产业发展的实质就是由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一个不断破坏旧的、创造新的内部经济结构的一种创造性破坏过程。20世纪50-60年代,Kuznets在研究产业演化规律时指出单一产业部门的兴衰往往是与科技创新紧密联系的;Rostow(1963)认为主导产业部门是区分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主要指标,而由科技创新所带来的产业持续增长则是这些产业之所以能够成为主导产业部门的一个关键原因。Porter(2008)认为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和专有知识的扩散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中,产品的创新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范围,实现产品差异化,进而增加企业利润;过程创新或者工艺创新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专有知识的分享或扩散则会影响到整个产业或行业的持续竞争优势。由此可见,科技创新是产业演进发展的根本原因。当前,更多学者对科技创新作用和影响产业演化的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其中,以1978年哈佛大学的Abernathy和麻省理工学院的Utterback提出的描述产业技术创新分布形式的A-U创新过程模型最为典型。Abernathy和Utterback指出创新类型和创新程度取决于产业发展的成长阶段,形成了以产品创新为中心的产业技术创新分布规律。A-U模型为我们更好理解技术创新和产业生命周期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线索,它不仅考虑了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之间的关系,而且指明了在单一产业发展的不同时期应如何对创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及如何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变迁。吕明元(2009)运用A-U模型对技术创新推动产业成长的路径及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不同产业的创新演化规律有其自身特点,应该结合产业的自身属性以及特定的国家和历史阶段进行具体分析,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A-U模型。除此之外,众多学者还探索了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内在作用机理,如,张倩男(2008)、赵玉林(2012)等;实证分析了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之间的关系,如,施建军(2009)、江可申(2011)、孙冰(2012)等。近年来,个别学者开始从科技创新的需求侧,即从需求空间、需求异质性和需求条件、需求约束等视角出发勾连市场需求、科技创新以及产业发展,研究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如,孙军(2008)、孙晓华(2012)等,从而改变了以往过于侧重如何改变技术创新的供给,进而推动产业发展的传统研究范式或路径。从上述研究文献可知,学者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演进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不同产业的创新演化规律有其自身的特点,还应该结合产业的属性以及特定国家和历史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以“文化产业”、“文化与科技”、“文化产业与科技”为关键词进行CNKI检索,之后再经过筛选,发现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文化产业概念的层系研究(段莉、胡惠林,2013);文化产业集群的研究(雷宏振,2012);文化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分析(朱智文,2013;冯根尧,2014);文化产业国际比较研究(郭玉军,2012);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战略研究(金元浦,2012),等。仅有部分文献围绕文化产业和现代科技的融合问题进行了一般研究,但大多是理论的可行性辨析,或者散见于数字产业、内容产业等新兴文化业态的零星论述中。如,胡惠林(2007)就认为科技创新是推动文化产业革命和发展的主导性力量,正是现代科技的不断更新与突破决定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解学芳(2007)、张培奇(2010)、祁述裕(2011)等在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也充分认识到文化产业与现代科技融合的重要性。解学芳(2010)进一步深入地对现代科技发展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的逻辑演进关系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从长期来看,现代科技发展与文化产业管理制度形成了互动和谐的逻辑关系;但短期内,文化产业管理制度与现代科技进步之间往往存在时滞性,现代科技的反文化特性以及管理主体的利益之间会存在明显的时间差。顾江(2010)通过构建赫芬达尔指数对我国大多数省域的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程度进行了测算。张京成(2011)、朱自强(2012)等在研究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等过程中纷纷认为新的知识、新的技术是这些新兴文化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典型特征。近两年,个别学者还对文化产业的科技贡献率进行了实证分析,如郑世林和葛珺沂(2012)运用DEA-Malmquist方法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了测算,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起步晚,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数据收集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因此,全要素生产率方面的研究有待进一步的深入。总体来看,当前国内外有关现代科技与文化产业交叉研究的文献规模相对而言较少,且比较零散,亟需开展系统化的研究。当前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可行性辨析,实证研究还非常薄弱,也有待今后加强。